漢區規〔2025〕002—區政辦002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漢臺區基本建設工程考古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漢區政辦發〔2025〕2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分局,直屬事業單位:
《漢臺區基本建設工程考古工作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4日
漢臺區基本建設工程考古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基本建設工程中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以下簡稱基建考古工作),規范文勘前置流程,推動土地儲備、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協調發展,確保地下埋藏文物安全,保障建設工程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陜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8〕54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建設工程考古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陜政辦發〔2022〕34號)、《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基本建設工程考古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漢政辦發〔2023〕4號)精神,結合漢臺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漢臺區行政區域內基本建設工程或土地儲備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
第三條 基建考古工作內容分為兩類:
(一)自然資源部門在進行土地儲備時,須先期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在出讓時實現“凈地”供應,落實“先考古、后出讓”的考古制度;
(二)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的國家和省市區級重點項目及其他涉及建設工程都應依法進行基建考古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門要嚴格落實“先考古、后出讓”的制度,將土地征收、儲備、出讓計劃,及時通報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據此制訂年度考古調查、文物勘探計劃并組織實施。財政、發改、住建、行政審批等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全區基建考古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基建考古工作由區級文物行政部門根據省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或者按照規定權限協調管理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基建考古業務工作由考古發掘資質單位負責實施,并組織管理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參與考古調查評估和考古勘探工作。
第七條 承擔基建考古工作的考古發掘資質單位以及參與承擔基建考古調查評估、考古勘探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均應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八條 考古發掘資質單位在開展考古工作前,應與項目相關單位簽訂合同協議,嚴格遵照執行。
第九條 項目單位委托開展考古勘探和必要的發掘清理工作前,項目場地應具備考古工作條件,對考古工作予以配合、協助,不得妨礙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第十條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須嚴格履行文物行政報批手續,執行《田野考古工作規程》《考古勘探工作規程(試行)》等相關規定,確保工作質量。
第十一條 實行“先考古、后出讓”的基建考古工作經費,由政府相關部門承擔;其他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的基建考古工作經費,由項目單位承擔?;脊殴ぷ髻M用由承擔該項目的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收取。
第十二條 基建考古工作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文物局、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1990年4月20日頒布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文件規定執行。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法律或另有明文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條 按照基建考古工作實施內容,相應管理程序分為兩類:
(一)實行“先考古、后出讓”制度的基建考古工作,由自然資源部門在土地出讓前向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考古發掘資質單位與自然資源部門簽訂工作協議,完成考古調查評估、勘探和必要的考古發掘工作;
(二)其他在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權屬明晰的土地上進行建設活動的基建考古工作,由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考古發掘資質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工作協議,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評估、勘探和必要的考古發掘工作。
第十四條 土地儲備及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主動向文物行政部門咨詢,文物行政部門指導自然資源部門及相關建設單位優化選址或選線,盡可能避開已知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按照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級別的情況,履行相應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于工程施工前,報請文物行政部門在工程范圍內進行文物調查,文物行政部門出具調查結果后,再行委托考古發掘資質單位開展文物勘探工作。
第十六條 在文物勘探工作實施前,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備。
第十七條 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應按照國家文物局發布的《考古發掘管理辦法》《田野考古工作規程》《考古發掘項目檢查驗收辦法(試行)》《考古勘探工作規程(試行)》等有關規定,組織基建考古業務工作的實施、管理和驗收,保證文物勘探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 文物勘探工作中遇有地下埋藏文物的,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應及時告知文物行政部門,由文物行政部門研判是否需要進一步考古發掘工作。
第十九條 考古發掘資質單位進行考古發掘工作,應提出發掘計劃,按程序報國家文物局批準,在發掘工作實施前,向項目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備。
第二十條 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對基建考古發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考古發掘資質單位完成基建考古發掘工作后,應及時向文物行政部門、工作協議簽訂單位提交基建考古發掘報告和文物保護建議。
第二十二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根據基建考古發掘成果,及時向項目單位出具文物保護意見,保證土地出讓及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第四章 保障程序
第二十三條 按照“先考古、后出讓”制度規定,土地出讓前需先行進行文物勘探,再行辦理供地手續,但因歷史遺留原因或其他重要原因,需在未勘探的前提下,提前辦理土地出讓的,應由項目主管單位向文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由文物行政部門辦理容缺批復。
第二十四條 項目主管單位對擬劃撥的土地辦理容缺手續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進行充分論證后,向文物行政部門提交容缺申請及項目不施工承諾書,承諾取得劃撥土地后,在未開展文物勘探前,不進行施工建設。如需建設,建設前先行進行文物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條 已辦理容缺手續的項目建設工程,開工建設前,項目主管單位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提前進行文物勘探,規劃部門及施工許可部門,在項目建設單位完成文物勘探前,不予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工程規劃許可及工程施工許可。
第二十六條 文物勘探發現地下埋藏文物,需進一步開展考古發掘的項目,在考古發掘工作未結束前,如需提前開工建設的,由項目主管單位對提前施工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進行充分論證后,由項目主管單位向文物行政部門提交容缺申請及保護好考古發掘現場承諾書,經文物行政部門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同意后,可先行辦理開工手續,并在做好擬考古發掘區域的保護工作后,先行在項目的其他區域內開展建設。
第二十七條 文物勘探未發現地下埋藏文物的,在考古發掘資質單位完成現場驗收后,未出具考古勘探報告前,如需提前開工建設的,由項目主管單位提交施工申請,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同意后,先行辦理開工手續,待考古發掘資質單位出具勘探報告后,由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建設。
第五章 監督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基建考古工作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文物局發布的《考古發掘管理辦法》《田野考古工作規程》《考古發掘項目檢查驗收辦法(試行)》《考古勘探工作規程(試行)》有關規定,考古調查、文物勘探或考古發掘工作存在質量問題,造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破壞或出土文物損毀的;
(二)不落實“先考古、后出讓”制度,在未辦理“容缺”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動工施工的,或因擅自施工造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破壞或出土文物損毀的;
(三)考古勘探質量不符合《考古勘探工作規程(試行)》要求,發生少探、少報,漏探、漏報等勘探質量問題的;
(四)考古勘探工作弄虛作假,虛報、隱瞞不報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5日。
附件:
1.土地出讓前文物勘探流程
2.重點項目文物勘探流程圖
3.容缺手續流程圖
附件1
土地出讓前文物勘探流程
附件2
重點項目文物勘探流程圖
附件3
容缺手續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