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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藤編保護發展條例

(2025年8月27日漢中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25年9月24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六屆]第五十九號

《漢中藤編保護發展條例》已經2025年8月27日漢中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25年9月24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5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護與傳承

第三章創新與發展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傳承漢中藤編,發展壯大特色產業,帶動群眾增收致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陜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漢中藤編的保護傳承、產業發展等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漢中藤編,是指傳承分布于我市南鄭等地區,以竹木等為骨架、藤條為主要編織材料,經選材、加工、彎曲、造型、組裝、編織、修整等工序,制作家具、生活器具、工藝品等制品的傳統技藝以及相關實物。

第三條漢中藤編保護發展堅持黨的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合理利用、保護和發展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本條例保護傳承的對象,包括下列漢中藤編表現形式以及相關實物和場所:

(一)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藤編器具及相關工具、材料、設施和其他代表性實物;

(二)漢中藤編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知識和技藝;

(三)反映漢中藤編的圖書、紋樣、手稿、影像等文獻資料;

(四)與漢中藤編相關的展示場館、傳承基地(傳習所)等重要場所;

(五)與漢中藤編相關的其他需要保護傳承的對象。

漢中藤編保護傳承對象的認定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并向社會公布。

保護傳承對象屬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文物保護或者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漢中藤編保護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解決漢中藤編保護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漢中藤編的保護發展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漢中藤編保護發展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信、財政、人社、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商務、市場監管、經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漢中藤編保護發展相關工作。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漢中藤編保護發展工作。

第二章保護與傳承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漢中藤編保護、保存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調研調查,具體實施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漢中藤編相關資料的,應當將有關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以及電子檔案,及時匯交本級文化主管部門。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提供漢中藤編資源信息。

第八條對漢中藤編資源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九條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漢中藤編進行保護:

(一)建立漢中藤編資源數據庫和信息共享交流平臺,采用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數字化多媒體等形式,對漢中藤編制作工藝和工具材料制作技藝,進行真實、系統、全面的記錄、展示和傳播;

(二)公開漢中藤編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便于公眾查閱,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三)收集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漢中藤編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

(四)其他有利于漢中藤編保護的措施。

第十條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漢中藤編項目保護單位。保護單位應當具備實施保護規劃和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能力,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漢中藤編專項保護規劃制定年度保護計劃;

(二)收集實物、資料,并登記、整理、建檔;

(三)保護相關場所;

(四)開展傳承、展示、交流和利用活動;

(五)按規定使用項目保護資金,為項目保護提供保障條件;

(六)推薦漢中藤編代表性傳承人,支持其開展傳承活動;

(七)定期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

項目保護單位不履行前款職責的,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撤銷其項目保護單位資格,重新確定項目保護單位。

第十一條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開展漢中藤編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宣傳、展示。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漢中藤編展示場所和傳承場所,展示和傳承漢中藤編代表性項目。

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漢中藤編代表性傳承人給予場所、經費等支持,保障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鼓勵漢中藤編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傳習所(工作室)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漢中藤編代表性傳承人選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程序執行。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續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漢中藤編展示、傳播等公益性宣傳。

第十三條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會同文化主管部門開展漢中藤編普及活動,推進非遺進校園,鼓勵學校成立藤編社團,開設興趣班(課),與代表性傳承人合作開展活動。

支持高等院校和職業學校建設漢中藤編人才培養基地,推動漢中藤編后備人才培養。

第十四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漢中藤編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推廣,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十五條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依法設立基金會等形式,參與漢中藤編保護傳承。

第三章創新與發展

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高度重視藤編產業發展,建立健全協調推進機制。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本級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部門的協調,培育龍頭企業,推動集群建設,強化產業協同,健全藤編產業鏈,優化市場營商環境,提升漢中藤編品牌辨識度、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

第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廣“傳承人的龍頭企業、手藝人的合作社、勤快人的家庭工坊、電商人的線上小鋪、創新人的研創基地”模式,采取引導創業、鼓勵做強、規范經營等措施。支持小微企業、非遺工坊、生產性研創基地等生產經營主體,開展漢中藤編技能培訓,帶動就業創業,助力鄉村振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予以扶持。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十八條漢中藤編非遺工坊是依托漢中藤編開展非遺保護傳承,帶動當地人群就地就近就業的各類經營主體和生產加工點。

市、縣(區)文化、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漢中藤編生產性保護,把非遺工坊建設工作納入鄉村振興工作體系,推動漢中藤編非遺工坊可持續發展。

漢中藤編非遺工坊的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托漢中藤編項目技藝開展生產;

(二)具備能夠開展生產的場地、基礎設施、工具設備等條件;

(三)以脫貧人口、監測幫扶對象為重點,吸納帶動脫貧人口就業數量較多、成效較好。

第十九條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漢中藤編行業及地方標準的制定、完善和實施,鼓勵藤編生產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生產標準,建立產品溯源體系,增強漢中藤編特色產品核心競爭力。

第二十條市、縣(區)林業、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導向,培育優質竹藤資源。開展青藤植物資源清查,篩選培育宜編的優良青藤品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青藤種質資源庫。支持建設青藤擴繁示范基地,培育適合藤竹融合編織的木竹、水竹等示范林,逐步提高本地藤編原材料的使用率。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工信、林業、科技等主管部門應當在藤條資源富集的村、鎮,建設藤條去皮、軟化、剖分等初加工基地。大力發展初級加工和精深加工,在保護傳承非遺手工工藝的基礎上,鼓勵創新加工手段,融合藤編與竹編工藝,創新藤竹、藤木、藤鐵、藤布藝等復合編織技術,開發特色化、多樣化、高附加值終端產品。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發展和改革、林業、工信、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在漢中藤編產業集中連片地區,推動建設藤編循環經濟產業園,支持構建生態產業鏈、循環經濟鏈,推進特色產業強鏈、補鏈、延鏈。支持藤編企業加入國家竹藤產業發展創新驅動聯盟、中國竹藤品牌等產業集群,聚集優勢資源抱團發展。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林業、科技、人社、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國家林草局國際竹藤中心、高校、科研單位、企業等,鼓勵成立漢中藤編研究機構,著力打造“產學研”一體化平臺。加大關鍵性技術攻關,破解技術難題,提升藤材利用效率。制定健全工藝手冊、流程規范和技術標準,建立全產業鏈技術評價體系,在保護傳承中提升藤編產業標準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文化、人社、農業農村、林業、交通等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漢中藤編與文化、旅游、康養等產業融合發展,在景區、歷史文化街區、主題公園、公共文化場館等規劃建設中融入漢中藤編元素,在公共交通等候區域等場所為漢中藤編的宣傳展示提供條件。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開發漢中藤編文化旅游精品線路,探索藤編特色休閑旅游與民宿、農業、康養融合發展新業態。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傳統村落、歷史建筑、文化公園、民宿、農家樂等設立漢中藤編展示空間,開發漢中藤編文化旅游體驗性產品。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市場監管、文化、工信、交通、農業農村、林業、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漢中藤編流通渠道和電子商務建設,鼓勵支持漢中藤編企業通過網絡銷售等模式創新發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開發漢中藤編國內國際市場。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市場監管、文化、工信、林業、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以支持藤編產業高質量發展為目標,打造漢中藤編區域公用品牌,引導企業增強品牌意識,加強品牌監管,規范品牌評估、評定、評價、發布等工作。加強專利申請保護,依法對漢中藤編非遺項目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第二十七條漢中藤編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誠信經營,守正創新,自覺維護漢中藤編質量和品牌形象,擴大漢中藤編影響力。

第二十八條漢中藤編相關行業性組織應當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漢中藤編保護和發展工作,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漢中藤編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侵占、破壞漢中藤編史料、文物和實物,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漢中藤編保護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棕編、竹編、扇編、草編、麻編以及羌繡、架花等縣(區)級以上傳統技藝、傳統美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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