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經營與管護
第四章 供水與用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供水管理,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保障農村供水用水安全,促進鄉村全面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陜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城市供水工程管網覆蓋農村范圍內的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城市供水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供水,是指向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莊供應生活生產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動。
農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四條 農村供水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節約用水、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是農村供水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農村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建立完善農村供水管理體制機制,推進農村供水城鄉供水一體化發展、集中供水規?;ㄔO、供水工程規范化建設,逐步實施縣域統管、專業化管理、智能化運營全覆蓋的管護模式。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負責落實轄區內農村供水安全工作,并對各村(居)民委員會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情況開展考核。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農村供水用水相關工作,通過村規民約倡導村民節約用水、規范用水行為。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與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衛生與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供水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供水工作的宣傳,提高居民安全用水、節約用水和有償用水意識。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農村供水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村供水專項規劃,經上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農村供水規劃應當與生態城市建設相結合,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城鄉發展規劃等相銜接,統籌考慮生活、生產用水現狀和發展需求。
第九條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鼓勵社會資本和受益群眾投資、投勞、捐資建設農村供水工程。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入戶設施,由用水戶籌資建設、維護管理。
第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供水工程技術規范進行建設。
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設應當配備凈化消毒設備,使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和衛生安全標準的材料和設備。
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由政府組織工程建設,也可以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由集體或個人組織工程建設,落實適宜的消毒設施和措施。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加大對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設、運行管護的扶持力度。
已建農村供水工程不符合國家有關供水工程技術規范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限期改造達標。
第十一條 農村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農村供水工程是農村重要公共基礎設施,依法采用劃撥國有土地或者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等方式保障項目用地。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并按照確定的用途使用;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使用手續。
第十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跨行政區域和需要跨越穿越鐵路、公路、電力、電信、燃氣等設施時,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并積極配合。
第三章 經營與管護
第十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或者按照出資協議確定產權,產權所有者應當確定運行管護主體。
在不改變供水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實行工程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由產權所有者依法通過承包、租賃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確定供水工程的運行管護主體。
市、縣(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權、使用權等進行確權登記。
第十五條 集中式供水工程原則上由專業化供水單位經營管理。
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用水戶管理。
鼓勵組建或者引入專業化供水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供水從業人員隊伍建設,健全完善農村供水從業人員制度。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和生態環境等部門明確農村供水從業人員工作職責,加強農村供水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指導供水單位對農村供水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劃定農村供水工程保護范圍。
在農村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開溝挖渠、挖沙取土、采石、爆破;
(三)打樁、頂進作業;
(四)其他影響供水工程運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拆除或者終止運行農村供水設施。需要改裝、遷移、拆除或者終止農村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單位協商一致,并征得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經審查確需建設的其他工程影響農村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會同供水單位采取相應的補救保護和臨時供水措施,不得影響農村供水工程的安全和原用水戶正常用水。
第十九條 供水工程的運行管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農村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巡查、事故處理等制度,定期檢查維修農村供水設施,確保安全運行,保障供水安全。
第四章 供水與用水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供水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農村供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保護范圍的劃定以及保護和整治措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陜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供水水價按照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確定。
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規定的定價程序制定;未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價格,由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價格,應當建立水價標準調整機制,適時調整水價。
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戶自行協商分攤維修管護費用或由村委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協商確定水價。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費收入主要用于電費、維修費、管護人員工資等,同時計提維修基金用于工程日常維護和設備更新改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條 入戶水表和入戶水表至取水口的供水設施,由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護。入戶水表至用水戶的供水設施,由用水戶負責管護。
單位和個人用水實行一戶一表,推廣智能水表、預付費用水。水費收取采取基本水量和超過基本水量的兩部制、階梯式水價收費模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啟封、圍壓、堆占用于結算的水表。
第二十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依法與用水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制定供水用水公約,規范供水用水行為。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中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供水運行管護主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供水水源且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有符合設計要求的供水設施;
(三)有水源水水質和供水水質檢測能力;
(四)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五)有合格的從業人員;
(六)有保證安全、穩定供水的規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供水水量、水質和水壓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供水安全穩定;
(二)依照核定的價格計量收費;
(三)定期檢查、維護供水設施;
(四)設立供水事故搶修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五)建立規范的供水檔案管理制度;
(六)建立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水質定期檢測制度,并向市、縣(區)人民政府衛健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七)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衛健、生態環境等部門和用水戶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用水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節約用水;
(二)按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三)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四)不得盜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五)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六)變更或者終止用水,應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七)管好入戶設施,防止漏水爆管等。
第二十八條 用水戶應當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支付水費,逾期未支付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催告;自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仍不支付的,在事先通知該用水戶和不損害其他用水戶權益的前提下,供水單位可以中止供水。
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戶按照供用水合同支付水費后,供水單位應當在十二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二十九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或者退出經營,確需退出供水經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供水。
第三十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的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時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暫停供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用水單位和個人。
供水設施維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暫停供水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三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通過更新改造供水設施設備、加強工程運行調度、完善凈水工藝等措施,做好農村供水工程夏季雨后水質渾濁、低溫冰凍停水等易發問題防范應對,確保供水正常安全。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編制農村供水應急預案;集中式供水工程的運行管護主體應當制定農村供水應急方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水質污染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啟動應急方案,采取處置措施,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一)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在正常供水情況下,供水水壓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四)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組織搶修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一)用水戶盜用公共供水的,責令改正,補交水費,對單位可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拆卸、啟封、圍壓、堆占用于結算水表的,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轉供公共供水的,責令改正,拆除轉供水設施;轉供公共供水牟利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責令改正,補交水費,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責令改正,沒收抽水裝置,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從水源集中取水,經必要的凈化消毒后,通過配水管網輸送到用戶或集中供水點的供水工程,供水人口大于等于100人;
(二)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使用和采用簡易設施及工具直接從水源取水,或者供水人口100人以下的供水工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