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楊凌示范區管委會,國網陜西省電力有限公司,各增量配電網: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和《陜西省貫徹落實<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實施方案》(陜發改價格〔2021〕591號)下發以來,我省大部分市、縣(區)研究制定了電力接入工程費用分擔辦法,在減輕全社會用電負擔方面取得了明顯效果。為進一步加強對各地的政策指導,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電力接入工程費用分擔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以出讓、劃撥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供電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設項目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電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費用,由供電企業承擔的部分,納入企業經營成本;按規定由屬地政府承擔的部分,屬地政府應及時撥款委托供電企業建設,或者直接投資建設。
二、分擔機制
(一)儲備土地應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建設,完善與地塊相關的供電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方案,落實工程建設資金,確保供電配套基礎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步使用。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供電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規定,納入土地前期開發費用支出,不得由供電企業承擔。
(二)160kW及以下的低壓小微企業電力接入工程費用,全部由供電企業承擔。
(三)除以上兩類外的電力接入工程,供電企業承擔電氣工程投資,屬地政府負責投資建設線路通道、電纜管溝廊道等其他設施。
上述分擔機制不包括用戶提出的超標準報裝或個性化需求等情況。
三、其他事項
(一)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是指根據《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在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及因城鎮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被劃為建設用地的范圍,具體以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劃定的區域為準。
(二)電力接入工程中非供電企業投資建設的電氣工程,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規移交給供電企業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相關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供電企業經營成本。
(三)對于紅線處難以落地電源點的,各地應結合供電設施的建設條件、技術條件、運維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確定延伸投資至紅線的具體界定方式。
四、有關要求
(一)各地應結合實際出臺可落地、能操作的電力接入工程費用分擔機制實施辦法(細則),對涉及到土地儲備資金支出的,應研究制定具體的資金申請及撥付流程。
(二)各地及各級供電企業要充分認識建立電力接入工程費用分擔機制對減輕全社會用電負擔的重要性,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強化價格監督檢查,加快推動本通知及細化措施的落地實施。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自然資源廳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