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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漢臺區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漢臺區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漢臺區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的通知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漢臺區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漢臺區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漢臺區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分局,直屬事業單位:

《漢臺區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漢臺區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漢臺區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


漢臺區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活動,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陜西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漢中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是指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作出決策前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決策科學、民主、透明的行政活動。

第三條 應當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

(一)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二)編制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編制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根據上級政府授權制定資源開發利用、城市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體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制定和修改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預案;

(九)其他需要由政府決策具有全局性、長遠性影響,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對行政機關內部管理事務和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作出決策,不適用本制度。

第五條 決策事項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形成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便于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保障公眾的意見能夠獲得公平的表達。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咨詢協商、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民意調查、問卷調查等多種方式。

第六條 凡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規劃、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等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第七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征求公眾意見。公布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名稱;

(二)決策事項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說明應包括決策起草的依據、理由和背景資料;

(三)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期限,提交途徑應包括郵件收件地址、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多種方式;

(四)聯系單位、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項。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八條 通過向社會公布決策事項草案(征求意見稿)方式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加強與公眾的交流、溝通,保障公眾準確理解、掌握決策相關信息。可以采取公布解讀性說明、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專訪、廣播電視網絡訪談等方式與公眾交流互動,加強輿情引導,對意見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解讀,形成共識。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九條 在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應當逐條做好收集、記錄。對收集、記錄的意見建議,應當認真分析匯總,形成書面報告。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

(一)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

(二)決策事項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

(三)決策承辦單位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會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應當在聽證會召開10日前公布以下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決策事項名稱、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主要從以下人員中產生:

(一)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

(二)普通公眾或城鄉居民、村民;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四)熟悉聽證事項的行業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工作者;

(六)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應當參加的其他人員。

聽證會參加人數原則上不少于10人(重大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主要實施單位人員除外),其人數和人員構成比例由決策承辦單位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

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十三條 需要公開遴選聽證會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會參加人遴選辦法,明確公眾參加聽證會的報名時間和方式、聽證會參加人名額及其產生方式等,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

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由決策承辦單位制作筆錄,記錄發言人的觀點和理由,也可同時進行錄音和錄像。聽證會筆錄應當經聽證會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聽證參加人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歸納整理,如實、全面、及時形成書面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

第十六條 通過座談討論、咨詢協商方式征求意見的,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專家學者以及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并于座談論證會召開的7日前將決策事項草案及起草說明等相關材料送達參會代表。

座談討論、咨詢協商中,對參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意見,應當逐條做好收集、記錄。對收集、記錄的意見建議,進行歸納分析,形成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 以民意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可以委托專業調查機構進行,了解決策事項草案或者征求意見稿的社會認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調查應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第十八條 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征求意見對象、時限、內容及意見建議收集方式,由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公眾提出的修改意見包括反對意見,應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分析研究、充分論證,并積極吸收采納其合法合理建議意見。不能只聽取、采納贊成意見,漏報、瞞報或修改反對性意見。

意見采納情況及相對集中意見未予采納的原因,在重大行政決策公布前應當通過書面信件、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告知公眾參與人;無法了解公眾參與人聯系方式的,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活動情況,應當作為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公眾參與情況書面報告連同決策事項草案一并提交區政府審議。

第二十一條 審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時,經區政府同意,會議承辦單位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決策內容涉及的事項、范圍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等代表列席相關的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會議等。

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享有知曉決策草案,聆聽決策起草說明和決策合法性審核機構所作的審核說明、專家意見、部門意見,對決策草案提出建議或意見采納情況等權利。

第二十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分局,直屬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時的公眾參與程序,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漢臺區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活動,推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陜西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漢中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區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活動,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是指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區政府在作出行政決策前,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就擬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和其他相關因素進行專業性咨詢、論證,提出咨詢、論證意見。

應當組織專家咨詢、論證而未組織的,不得提交區政府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條 應當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

(一)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二)編制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編制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根據上級政府授權制定資源開發利用、城市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體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制定和修改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預案;

(九)其他需要由政府決策具有全局性、長遠性影響,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專家咨詢、論證的對象可以是擬決策事項的整體,也可以是其中一部分。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經調查研究形成決策方案后,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咨詢、論證。

必要時,承辦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專業研究、咨詢、評估等機構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

第七條 專家咨詢、論證的組織工作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牽頭承辦單位或者主要實施單位負責專家咨詢、論證的組織工作。

第八條 參加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的專家應當為單數,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強或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有9名以上專家參加咨詢、論證。

在選擇專家時,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從與重大行政決策相關領域的專家中隨機確定或者選定,所選專家應具有權威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且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參與咨詢、論證工作。

第九條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學術造詣高,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或獲得相應的資格認證,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二)實踐經驗豐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社會公信力高和工作責任心強,作風正派,能夠據實、負責、公正地提出論證意見和建議;

(四)積極性高,熱心決策論證工作,在時間和精力上可以保證完成相關工作。

第十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發表咨詢、論證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向有關機關和單位了解情況、查閱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協助;

(三)根據咨詢、論證工作需要,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

(四)其他必要工作條件。

第十一條 專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專家應當依法、客觀、公正、科學地開展論證工作,對出具的咨詢、論證意見簽名確認,并對意見的專業性、技術性負責;

(二)與交辦的決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三)不得以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名義,從事與咨詢、論證工作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要求提供、調閱超出咨詢、論證工作需要的資料;

(五)遵守保密規定,保守工作中接觸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未經承辦單位同意,不得泄漏咨詢、論證工作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條 咨詢、論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確定咨詢、論證事項;

(二)擬定專家咨詢、論證工作方案,包括論證目的、論證對象、論證方式、步驟等;

(三)選定咨詢、論證的專家或機構;

(四)提供咨詢、論證所需的資料;

(五)專家在指定時限內對重大決策事項進行相關研究并按確定的內容、方式開展咨詢、論證活動;

(六)通過適當方式聽取專家的意見建議;

(七)整理、分析、吸納專家的意見建議;

(八)組織形成專家咨詢、論證報告。

第十三條 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性、緊迫性等情況,合理確定專家咨詢、論證的時間。

第十四條 專家論證可采取專家論證會議、專家個人分別論證、專家小組論證或者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

采取專家論證會議方式的,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充分討論,做好會議記錄,與會專家應當提交個人書面意見;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會議記錄和專家個人書面意見匯總形成專家論證報告并由與會專家簽字確認。

采取專家個人分別論證方式的,由承辦單位選定的專家獨立開展研究,并在指定時限內以個人名義出具書面論證意見;承辦單位根據各專家書面意見匯總形成專家論證報告。

采取專家小組論證方式的,承辦單位應當從選定的專家中確定1名專家組組長,專家組組長負責組織論證工作并在指定時限內形成專家論證報告。

對重大行政決策開展專家咨詢的,參考本條以上各款所規定的專家論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專家咨詢、論證報告應當全面、真實、客觀、準確地反映專家意見,并加以分析研究。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決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二)決策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決策的執行條件;

(四)決策可能面臨的社會穩定、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財政經濟、廉潔性、法律糾紛和專業技術等方面的風險或問題;

(五)決策實施后可能引發問題的對策;

(六)對決策草案是否可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議;

(七)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研究及建議。

第十六條 專家咨詢、論證報告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對合理可行的咨詢、論證意見,應當予以采納并落實到重大行政決策中;對專家咨詢、論證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予以反饋。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在將擬決策事項草案提交區政府集體討論時,應當將專家論證報告或意見一并提交。

第十七條 對重大突發性公共事件、規范性文件制定等決策事項有特別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專業研究、咨詢、評估等機構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的,參照本制度進行。

第十九條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分局,直屬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時,專家咨詢論證程序,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漢臺區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序,推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有效防范決策風險,切實提高決策質量水平,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陜西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漢中市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區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適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是指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的其他單位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在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對決策事項可能在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引發的風險進行預測、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 應當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

(一)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二)編制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編制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根據上級政府授權制定資源開發利用、城市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體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制定和修改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預案;

(九)其他需要由政府決策具有全局性、長遠性影響,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合規、客觀公正、科學專業、應評盡評的原則。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承擔(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提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相關資料,如實說明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可能出現的社會穩定風險。

提交區政府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督促決策承辦單位履行風險評估程序。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風險評估。

法律、法規、規章對開展專項風險評估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按照相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未經風險評估的,決策承辦單位不得提請區政府審議。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開展風險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開展風險評估。

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智庫等第三方機構開展風險評估的,應當通過公開公正競爭擇優方式確定,并簽訂委托合同。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專業資質和行業權威。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積極配合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評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不得干擾和影響評估結論的形成。

決策承辦單位作為評估主體的責任不因委托發生轉移。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建立風險評估檔案,并對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保持獨立地位,堅持實事求是、科學負責、客觀中立的原則,保證評估工作質量,提供客觀、準確、完整的評估報告。

第九條 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風險評估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評估的時限不少于30日。

第十條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第十一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組織利益相關方和相關部門參加,并根據需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顧問、專家學者以及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參加。

第十二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重點查找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方面的風險點、風險源,具體如下:

(一)社會穩定風險,包括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過激敏感事件以及其他不穩定因素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風險,包括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或者其他較大社會治安隱患等情形;

(三)生態環境風險,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者次生自然災害等情形;

(四)財政金融風險,包括可能造成大額財政資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債務、區域性或者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引發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社會安全的風險。

第十三條 風險評估的標準:

(一)合法性,決策主體、決策權限、決策程序、決策內容等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合理性,決策事項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等是否符合人民群眾現實利益、長遠利益和合法權益;

(三)可行性,決策事項的實施方案、實施物質條件、實施時機等是否周密、成熟,是否符合地區、行業發展需求,是否得到大多數人民群眾的支持;

(四)可控性,決策事項是否存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隱患,有無風險因素的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需要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制定風險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標準、步驟、方法、時限;

(三)就決策事項書面征求有關部門意見,采取適當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利益相關方、專家學者等各方意見;

(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查閱文件資料、公開征求意見、實地調查、問卷調查、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書面專題咨詢等方式收集相關信息;

(五)根據收集的信息及反饋意見,對社會穩定風險因素進行識別、分析,確定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點、風險源;

(六)根據確定的風險點和風險源,對照評估指標,按照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類別,確定風險等級;

(七)制定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八)編制風險評估報告。

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參加座談會、論證會等的利益相關企業、群眾代表人數應當不少于參會總人數的五分之三。參與論證的專家和專業機構應當在論證意見上署名或蓋章。

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行政決策開展風險評估,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五條 決策風險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一)社會公眾大部分有意見、反映特別強烈,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且難以疏導,存在較大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風險隱患的,為高風險;

(二)社會公眾部分有意見、反映強烈,可能引發矛盾沖突,但可以采取風險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風險隱患的,為中風險;

(三)社會公眾多數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見,存在較小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風險隱患的,為低風險。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風險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風險評估的主體、方式和過程;

(三)社會各方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反映和對決策風險的分析意見;

(四)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點、風險源;

(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的影響;

(六)重大行政決策風險等級;

(七)重大行政決策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

(八)形成風險評估結果,提出相關決策建議;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區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經評估,決策方案具有高風險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情況向區政府提出終止決策、調整決策方案或者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的建議;存在中風險的,決策承辦單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再提出決策建議;風險等級為低風險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直接提出決策建議。

第十八條 區政府根據風險評估報告,按照法定程序,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實施、暫緩實施、調整后實施、終止實施的決定。

第十九條 暫緩實施、調整后實施或者終止實施的重大行政決策,區政府重新啟動決策時,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重新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決策事項實施過程中,應當跟蹤決策實施情況。發現因社會穩定風險導致重大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向區政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決策實施主體在決策事項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風險因素或者發生社會穩定風險事件時,應當根據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妥善處置。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無法有效化解時,決策實施主體應當及時提請區政府作出暫緩執行或者終止執行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評估涉及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分局,直屬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評估程序,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鏈接:漢臺區司法局解讀:《漢臺區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漢臺區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漢臺區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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