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244國道漢臺至南鄭公路改建工程漢臺段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
通 知
河東店鎮、宗營鎮人民政府,龍江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244國道漢臺至南鄭公路改建工程漢臺段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244國道漢臺至南鄭公路改建工程漢臺段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244國道漢臺至南鄭公路改建工程漢臺段項目順利實施,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漢中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漢政發〔2015〕45號)等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244國道漢臺至南鄭公路改建工程漢臺段項目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244國道漢臺至南鄭公路改建工程漢臺段項目征地拆遷范圍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三條 244國道漢臺至南鄭公路改建工程漢臺段征地拆遷范圍為河東店鎮、宗營鎮、龍江辦事處公路沿線涉及的集體及個人。
第四條 244國道漢臺至南鄭公路改建工程漢臺段征地拆遷工作,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自然資源部門牽頭,漢臺區244國道漢臺至南鄭公路改建工程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實施,項目所在鎮(街道)承擔征地拆遷安置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五條 工程建設征地數質量以公路及沿線設施施工圖(含變更設計)和土地勘測定界資料為依據,建(構)筑物拆遷數量以有關各方共同確認的實際清點丈量的數量為依據,費用按照有關各方共同確認的實際用地和拆遷數量據實結算。征地拆遷費用由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資金到位情況及征遷進度及時兌付至被征遷單位、村組及個人。
第六條 本次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及地表附著物補償標準為: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水田、水澆地、菜地(指政府批準的專業菜地及旱地)均價60000元/畝,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林地補償標準為5000元/畝(含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征收退耕還林地補償標準按永久征收林地的90%補償(含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
(二)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按照下列標準補償:
1.被征收土地上的構筑物,按附件2標準補償;
2.地面附著物均補償標準按照附件3標準補償。
擬征地公告發布后,應維持被征地范圍內的土地利用現狀。凡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在征地范圍內栽種樹木、經濟作物等一律不予補償。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七條 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補償的建筑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面積及相關權屬證明為準。
第八條 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擬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被拆遷人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九條 拆遷房屋補償金額按照本方案附件1標準;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陳新、裝修等因素確定。被拆遷戶安置方式主要為宅基地安置。
第十條 拆遷構筑物及設施補償標準按照附件2執行。
第十一條 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實行臨時過渡補助,按每人150元/月發放過渡費,每人150元/月發放過渡期生活補助費。重新劃撥宅基地安置的過渡費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規定期限內拆遷完畢的按每戶5000元標準進行獎勵。
第十二條 公路建設涉及占用原有鄉村道路、河道、河堤的,對原有鄉村道路、河道、河堤部分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因公路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產權單位自行拆除或遷移,建設單位按遷改工料費予以補償。
第十四條 公路施工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水田每畝1550元、旱地每畝1450元,涉及青苗、樹木及其它附著物的補償,按永久用地有關標準執行。占用林地(含退耕還林地)、草地年補償標準為400元/畝。
公路臨時用地期限原則上為兩年,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臨時用地單位應在市自然資源局漢臺分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每畝5000元標準交納復墾保證金。臨時用地復墾由用地單位按土地復墾方案落實費用并組織實施,經驗收合格的退還復墾保證金;不具備復墾條件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根據土地破壞程度按土地復墾設計方案費用交納土地復墾費,由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復墾。
第四章 房屋拆遷安置
第十五條 該項目建設范圍的被拆遷戶,原則上采用重新劃撥宅基地安置方式,由相關鎮協調地點,自然資源部門審查,農戶按照建設規劃要求實施建房。被拆遷戶按照拆遷先后順序,優先選擇安置區位置。建房宅基地按照戶籍實有農業人口核定,3人以下(含3人),每戶宅基地面積為3間112平方米;3人以上(不含3人),每戶宅基地面積為4間136平方米。
第十六條 拆遷安置戶在安置區修建房屋采取“統規自建”方式,嚴格按照安置區規劃修建。
第十七條 拆遷安置戶數及人口數以拆遷現場調查登記已簽字確認為準,分戶截止時間為本方案發布之日,本方案發布之日后分戶的不予安置(以戶口本為準);已依法審批新建房屋,道路紅線范圍內舊房沒有拆除的不予安置。
第十八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等擔保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擔保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有爭議的,可以自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向區、市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當事人可向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拆遷補償爭議協調、裁決期間,不停止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條 征地拆遷人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的規定從事征地拆遷活動。對違法違規征地拆遷的行為將視其情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人以及被拆遷人應當配合土地征收征用及房屋拆遷工作,在土地征收征用與房屋拆遷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征地拆遷范圍內國有土地上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的房屋拆遷按照《漢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鎮(街道)可結合當地實際,依據本方案制定具體的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方案由244國道漢臺至南鄭公路改建工程漢臺段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七年。
附件:1.244國道漢臺至南鄭公路改建工程漢臺段建筑物拆遷補償標準;
2.244國道漢臺至南鄭公路改建工程漢臺段構筑物及設施拆遷補償標準;
3.244國道漢臺至南鄭公路改建工程漢臺段地面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