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漢臺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分局,直屬事業單位:
《漢臺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06年7月發布的《漢臺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漢區政發〔2006〕27號)同時廢止。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漢臺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6
1.1 目的和依據………………………………………………6
1.2 適用范圍…………………………………………………6
1.3 工作原則…………………………………………………6
1.4 事件分類分級……………………………………………7
2 組織指揮體系和應急預案體系……………………………8
2.1 組織體系…………………………………………………8
2.1.1 領導機構…………………………………………………8
2.1.2 專項指揮機構……………………………………………9
2.1.3 工作機構………………………………………………10
2.1.4 基層組織機構…………………………………………10
2.1.5 技術支持機構(專家組)……………………………10
2.2 指揮體系…………………………………………………10
2.2.1 專項指揮部……………………………………………10
2.2.2 現場指揮部……………………………………………10
2.3 應急預案體系……………………………………………11
2.3.1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11
2.3.2 基層單位應急預案……………………………………12
2.3.3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13
3 運行機制…………………………………………………13
3.1 風險防控………………………………………………13
3.2 監測與預警………………………………………………14
3.2.1 監測……………………………………………………14
3.2.2 預警……………………………………………………14
4 應急響應……………………………………………………17
4.1 信息報告………………………………………………17
4.1.1 信息報告責任主體……………………………………17
4.1.2 信息報告制度…………………………………………17
4.1.3 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序…………………………………17
4.1.4 信息報告內容…………………………………………18
4.2 先期處置…………………………………………………18
4.3 分級響應…………………………………………………19
4.3.1 Ⅳ級響應………………………………………………19
4.3.2 Ⅲ級響應………………………………………………19
4.3.3 Ⅱ級響應………………………………………………20
4.3.4 Ⅰ級響應………………………………………………20
4.4 指揮協調…………………………………………………20
4.4.1 組織指揮………………………………………………20
4.4.2 現場指揮………………………………………………21
4.4.3 協同聯動………………………………………………22
4.5 處置措施………………………………………………22
4.5.1 基本措施………………………………………………22
4.5.2 自然災害………………………………………………23
4.5.3 事故災難………………………………………………24
4.5.4 公共衛生事件…………………………………………25
4.5.5 社會安全事件…………………………………………26
4.6 信息發布…………………………………………………27
4.7 應急結束………………………………………………28
4.8 恢復與重建……………………………………………28
4.8.1 善后處置………………………………………………29
4.8.2 恢復與重建……………………………………………29
4.8.3 調查與評估……………………………………………30
5 應急保障…………………………………………………30
5.1 隊伍保障………………………………………………30
5.2 財力保障………………………………………………32
5.3 物資保障………………………………………………32
5.4 科技支撐………………………………………………33
5.5 其他保障………………………………………………33
5.6 宣傳與培訓……………………………………………35
5.7 責任與獎懲……………………………………………35
6 預案管理……………………………………………………36
6.1 預案編制與審批………………………………………36
6.2 預案演練………………………………………………37
6.3 預案評估與修訂………………………………………37
7 附 則……………………………………………………38
7.1 名詞術語解釋…………………………………………38
7.2 預案解釋與實施………………………………………38
8 附 件……………………………………………………39
8.1 漢臺區應對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響序…………39
8.2 漢臺區應對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指揮機構架構圖………40
8.3 漢臺區應對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職責…………………………………………………………41
8.4 漢臺區應對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架構圖……48
8.5 區級專項應急預案編制計劃目錄……………………49
8.6 區級部門應急預案編制建議目錄……………………53
1 總 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認真貫徹區委、區政府關于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切實加強應急預案管理,推動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堅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保障我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全區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陜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陜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漢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漢臺區機構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預案。
1.2 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全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用于指導由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負責或參與的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處置救援、資源保障及恢復重建等工作。
1.3 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全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堅持預防為主、防控結合。堅持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持續做好常態與非常態下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將風險保持在可控范圍之內,將隱患消滅在萌芽之時。
(3)堅持統一領導、分級應對。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4)堅持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強化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統一指揮、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工作機制,形成專常兼備、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體系。
(5)堅持簡單易行、便于操作。各類預案內容完整、格式規范,結構嚴謹、重點突出,力求貼近實際、貼近實戰,應急措施明確具體、便于操作,符合處置突發事件實際。
1.4 事件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藥品安全事件、職業危害、動物疫情、由舉辦體育賽事和展會等群體活動帶來的傳播性疾病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群體性事件、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體育賽事和展會等群體性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Ⅳ級(一般突發事件)、Ⅲ級(較大突發事件)、Ⅱ級(重大突發事件)、Ⅰ級(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①一般突發事件:是指事態比較復雜,對一定范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
②較大突發事件:是指事態復雜,對較大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較大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
③重大突發事件:是指事態很復雜,對大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緊急事件。
④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是指事態非常復雜,對很大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特別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緊急事件。
具體分級標準按照國家突發事件分級標準規定和執行,并在相應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明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組織指揮體系和應急預案體系
2.1 組織體系。
2.1.1 領導機構
在區委統一領導下,區政府是全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統籌制定全區應急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協調指導、處置應對全區突發事件。區委、區政府設立區應對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指揮協調機構(詳見附件8.2),統一領導、指揮全區較大以上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指揮協調機構成員由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成員單位及職責詳見附件8.3)。
區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在不同的行業(領域)分別成立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所屬行業(領域)的突發事件,超過專項指揮部處置能力的突發事件,提交區委、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應對。
2.1.2 專項指揮機構
區委、區政府根據全區風險分布特點和應對突發事件工作需要,設立專項指揮機構,由相應區級專項預案予以明確,或由相應的常設或臨時議事機構承擔職能(詳見附件8.5)。
專項指揮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可設總指揮長、指揮長、副指揮長若干人,由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指揮機構成員從各相關部門抽調。
專項指揮機構牽頭部門組織相關配合部門、單位,共同負責相關應急預案的起草、管理、銜接,負責對風險防控、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準備等環節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提出響應啟動建議和措施,匯總研判突發事件信息,并貫徹落實上級的命令或決定。在專項指揮機構中承擔相應職責的部門、單位,要按照專項預案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各專項指揮機構應當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設立在主要牽頭部門,負責指揮部在常態下的日常管理以及在發生突發事件應對時的綜合協調工作。辦公室主任由主要牽頭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2.1.3 工作機構
區委有關部門、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業(領域)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處置救援、資源保障、恢復重建等工作任務(詳見附件8.6)。
2.1.4 基層組織機構
基層組織機構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單位。各基層組織機構應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做到有組織、有機制、有人員、有隊伍、有保障、有宣傳,依法做好本地區本單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1.5 技術支持機構(專家組)
區應對突發事件的領導機構、專項機構、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專家隊伍,完善應急管理專家和專業人才信息庫。根據實際情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風險防控、災情研判、應急救援、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
2.2 指揮體系。
2.2.1 專項指揮部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按照區級專項應急預案,區委、區政府成立相應突發事件專項指揮部,指定指揮長、副指揮長,明確牽頭單位、成員單位,履行統一領導職責,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2.2 現場指揮部
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突發事件事態發展需要,按照區級專項應急預案規定,設立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指定指揮長、副指揮長,履行統一領導職責,負責組織、協調、落實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按照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授權組織制定、實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援工作,并及時反饋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
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可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個應急救援工作組,組織參加應急救援工作。一般可分為: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警戒保衛、社會治安、醫療衛生、群眾疏散、善后處置、信息發布及輿情宣傳、物資保障、調查評估、技術支撐等工作組(詳見附件8.4)。各個工作組的人員由相關的職能部門和專業應急救援機構以及其他救援力量人員組成,具體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確定。
2.3 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專項機構、工作機構、基層組織機構等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包括總體預案、專項預案、部門預案、基層單位預案和重大活動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工作規程和行動方案等,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
2.3.1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
(1)總體應急預案由區人民政府負責修訂,應急管理部門具體組織,是應對全區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要突出“總體指導”,重點在工作原則、分類分級、預案體系、組織機構、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規定。
(2)專項應急預案由專項機構牽頭部門負責修訂,由專項機構實施,是黨委、政府為應對某類或幾類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重大活動,而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要突出“職責分工”,重點對突發事件的具體類型級別、牽頭處置機構、應對方式及政策措施、具體處置程序、保障措施等內容做出規定。
對跨區域、跨流域等關聯性強的突發事件,由相關單位根據實際組織編制預案。
(3)部門應急預案是工作機構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事件制定的預案,要突出“專業應對”。部門預案分為兩類,一類是各專項應急預案涉及部門,根據承擔職責制定相應的部門預案,要明確行動原則、處置措施,做到各負其責、協同作戰。一類是本部門根據職責單獨處置特定類型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要明確應對的組織機構,落實崗位責任,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權限。
2.3.2 基層單位應急預案
基層單位應急預案是基層組織機構結合自身特點和實際情況制訂的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的操作指南,要突出“具體措施”,重點確立基層單位的主體責任,強化各單位對各類危險源的防控和監督管理措施,明確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急救援和具體的處置程序、方法,要簡明實用,確保一旦出現突發事件,就能做到在發現、報告、預警、指揮、處置等環節迅速到位,緊密銜接。
2.3.3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是為針對重大活動制定的臨時性應急行動方案,主責部門或主辦單位須注重“預防和應對措施”,認真分析活動基本情況及活動開展中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根據參加活動的人數、活動地點、周邊環境、現場基礎設施情況、主辦單位情況以及存在的風險隱患制訂應急預案,由主責部門或主辦單位負責編制,并在活動前20個工作日報區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抄送區應急管理部門。
3 運行機制
3.1 風險防控。
(1)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加強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能力,及時化解消除各類風險隱患。按照“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源頭管控”的原則,落實突發事件風險防控第一責任人,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辨識、分析、會商、研判、防控等制度,對風險分析和評估結果、潛在風險及研判分析的風險變化趨勢,按照規定及時上報,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風險。要指導、督促基層組織和轄區單位(企業),定期、不定期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建立健全風險隱患排查制度。對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重大活動、重大風險隱患按照“誰經營、誰主管、誰舉辦”的原則,進行風險辨識與評估,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措施。
(2)各專項機構、工作機構依法對行業(領域)內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定期開展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鶎咏M織機構建立村、社區、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
(3)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風險信息公開共享機制,推動形成完整的風險管理數據庫。探索建立毗鄰地區風險信息共享機制,建立信息交流機制與平臺。對涉密等不宜公開共享的風險信息,因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通報。
3.2 監測與預警。
3.2.1 監測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以及區級突發事件專項機構、工作機構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明確監測主體和工作機制,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規范監測信息的獲取、報送、分析、程序,落實“分類指導、分級管理、突出重點、動態監控”的原則,各專項機構或牽頭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完善監測網絡,配備監測設施設備和人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和監測項目,加強對突發事件易發的重點地區、重點區域、重點目標的監測、辨識,最大限度減少或控制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
突發事件風險信息監測工作需明確監測范圍、內容、頻次和重點,及時掌握風險變化情況,對信息數據進行分析并得出結果或結論,同時不斷提升監測工作專業化、科技化水平。
3.2.2 預警
(1)預警級別
預警級別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預警級別從低到高可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由各專項機構、工作機構負責對發生在本轄區內的突發事件進行風險分析評估,按照各類應急預案中制定的具體劃分標準確定預警級別。
各鎮(街道)和區級負有監測預警職責的突發事件專項機構、工作機構及時準確地向區人民政府報告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相關情況,區人民政府及時準確的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相關情況。當可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區政府按相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縣區人民政府通報。
(2)預警發布、調整、解除
預警發布內容包括突發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應采取的措施、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等。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并及時通報預警信息調整變化情況。當確定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風險已經解除時,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采取的有關措施。涉及到跨區域的特別重大、重大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解除,報經市政府批準。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公眾微信號、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動員基層組織機構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以及留守兒童、流動人員等特殊人群,學校、醫院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3)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各鎮(街道)及突發事件專項機構、工作機構根據預警級別和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啟動預警措施,做好防范準備、協同處置工作,有效開展預警行動。
①落實值班值守制度,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
②增加檢查檢測,會商研判頻次,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論;
③向社會公眾發布防災避險的提示性、建議性信息和咨詢電話等;
④組織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⑤加強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加大對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防護,確保公共設施和城市生命線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加強重點單位、重要基礎設施建設的安全保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⑥調集應急救援力量、物資、設備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應急設施和應急避難場所的準備工作;
⑦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公眾微信號、信息網絡等平臺,及時向社會傳播防災減災、抗災救災有關知識,動員公眾自覺做好個人防護工作。對傳播虛假預警信息、造謠滋事、影響社會穩定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4.1.1 信息報告責任主體
各鎮(街道)以及區級突發事件專項機構、工作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突發事件信息,突發事件發生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當地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發單位、各級各有關部門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責任主體。
4.1.2 信息報告制度
各鎮(街道)以及區級突發事件專項機構、工作機構建立信息報告系統和信息報告制度,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落實信息報告責任,完善應急值守制度和基層網格員管理體制,統籌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人員、氣象信息員、社區網格員等資源,建立統一規范的基層網格員隊伍,履行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等職責。實現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全覆蓋、無死角。
4.1.3 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序
較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各鎮(街道)以及區級突發事件專項機構、工作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緊急情況下,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越級報告。
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要執行首報、續報和終報制度。要按照“首報要快、續報要準、終報要全”的要求,厘清信息報送流程,規范信息報送時效和質量。對需要報送的重大、緊急信息或可能造成網絡輿情熱點的突發事件,可先電話報事,30分鐘內書面報告,最遲不超過1小時報送到區一級。
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者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4.1.4 信息報告內容
信息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類別、影響范圍、基本過程、財產損失、人員傷(病)亡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已采取的措施、有無次生或衍生危害,以及現場負責人和報告人的姓名、單位、聯系電話等。信息報送力求敘事清楚、語言簡潔、過程完備。
4.2 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和屬地政府應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擴大,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群眾自救互救、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封鎖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控制可疑傳染源,盡可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協助維持現場秩序,為后續救援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對于涉及本地區、單位的社會安全事件,要積極配合做好勸返、疏導及人員接回等工作。
4.3 分級響應。
突發事件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區級應急響應等級原則上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級別。區人民政府及突發事件專項機構、工作機構按照突發事件實際情況和處置要求,啟動相應等級的響應程序。
區級各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應按照區級層面響應等級和條件要求,結合行業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明確響應級別,細化響應條件。具體響應分級標準、措施在相關專項、部門應急預案中進行規定。響應級別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
4.3.1 Ⅳ級響應
初步研判突發事件可能達到一般級別,且各鎮(街道)以及區級突發事件專項機構、工作機構部分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區級層面協調和支持,經區級專項機構副指揮長或相關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啟動區級Ⅳ級響應。
區級Ⅳ級響應啟動后,區級專項指揮機構牽頭部門應按信息報告要求,向區級專項機構副指揮長或相關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突發事件處置進展,提出響應級別調整和應急處置相關建議。
4.3.2 Ⅲ級響應
初步研判突發事件可能達到較大級別,但未達到重大級別,或突發事件需要區級多個部門(單位)共同應對處置,應由區級專項機構報請專項指揮部指揮長批準,或相關牽頭部門報請區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啟動區級Ⅲ級響應。
區級Ⅲ級響應啟動后,區級專項機構或相關牽頭部門應按信息報告要求,向區級專項機構指揮長或區政府分管領導報告突發事件處置進展,提出響應級別調整和應急處置相關建議,以便對響應級別和措施及時做出調整。
4.3.3 Ⅱ級響應
初步研判突發事件可能達到重大級別,或同時啟動多類別突發事件區級專項預案,或事態未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和影響持續擴大,需要增派應急力量,補充或生產應急物資裝備,增調應急儲備以及市政府支援,或突發事件發生后由市專項指揮機構負責指揮處置時,區級專項指揮機構或相關牽頭部門報請區委、區政府批準,啟動區級Ⅱ級響應。
區級Ⅱ級響應啟動后,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突發事件處置進展,提出響應級別調整和應急處置相關建議。
4.3.4 Ⅰ級響應
初步研判突發事件可能達到特別重大級別,或突發事件發生后事態、危害和影響迅速擴大,經向市政府請求增派應急力量,補充或生產應急物資裝備,增調應急儲備后仍不能滿足處置需求,或突發事件發生后由省級或市級專項指揮機構負責指揮處置時,區級專項指揮機構或相關牽頭部門報請區委、區政府批準,啟動區級Ⅰ級響應。
區級Ⅰ級響應啟動后,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突發事件處置進展,提出響應級別調整和應急處置相關建議。
4.4 指揮協調。
4.4.1 組織指揮
區級Ⅳ級響應,由分管區長擔任指揮長,區級專項指揮機構或相關牽頭部門指導、協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應組建區級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協助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區級Ⅲ級響應,由區委副書記或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擔任指揮長,區級專項指揮機構或相關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突發事件的應對,相關應急處置人員、專家和應急力量進駐指揮場所或趕赴事發現場,并按照區級專項預案和應急處置要求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區級Ⅱ級響應,區委、區政府在市專項指揮部的領導下,由區委、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指定同志擔任指揮長,全面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突發事件的應對,區級專項指揮機構或相關牽頭部門負責落實具體工作。
區級Ⅰ級響應,區委、區政府在省級或市級專項指揮部的領導下,執行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雙指揮長制,全面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突發事件的應對,區級專項指揮機構或相關牽頭部門負責落實具體工作。
4.4.2 現場指揮
現場(前線)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各工作組,研究制定各項處置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區級Ⅳ級響應的現場(前線)指揮部,由區級專項指揮機構或相關牽頭部門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需求設立,現場(前線)指揮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區級Ⅲ級響應的現場(前線)指揮部,由區級專項指揮機構或相關牽頭部門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需求設立,現場(前線)指揮由常務副區長或其指定的人員擔任,相關鎮(街道)及部門(單位)參與應急處置的力量應納入區級現場(前線)指揮部;區級Ⅰ級、Ⅱ級響應,區級參與應急處置的各方力量納入上級設立的現場(前線)指揮部。
現場(前線)指揮部應做到標識明確和聯絡統一,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盡量靠近事發區域,具備力量集結、處置方案制定、物資接收和存放、信息通信、新聞發布、后勤保障等條件,各方應急力量要嚴格遵守現場(前線)指揮部處置工作的規定和要求。
4.4.3 協同聯動
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社會救援力量等應急力量,按照應急預案和有關協同聯動規定、共同展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由現場(前線)指揮部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
4.5 處置措施。
4.5.1 基本措施
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應首先明確下列基本措施:
(1)成立現場(前線)指揮機構。設立現場(前線)指揮部,確定指揮人員,組建各工作組,確定各組牽頭部門和成員。
(2)應急救援、工程搶險、醫療衛生等方面的專家、隊伍趕赴指定地點參與應急處置。
(3)開展疏散和安置。制定方案組織人員營救,傷員轉運和治療,受威脅人員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
(4)啟用資金和資源調集。撥付本級財政預備資金,調用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儲備,必要時依法征用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裝備、工具、設備或設施;
(5)值守和聯絡。組織應急值守,統計參與處置的各方力量及聯系方式,傳達現場(前線)指揮部各項命令、決定等。
(6)維護市場秩序,穩定社會治安,加強輿情監管。依法打擊各類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和維護市場秩序;依法從嚴懲處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依法打擊編造、傳播不實信息的行為,引導社會輿論。
(7)開展社會動員和做好捐贈管理。根據事件需要可組織動員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和人員救助工作;組織開展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捐贈款物。
(8)開展安撫和慰問。對事件中受傷人員、遇難人員家屬開展慰問、撫恤。對受嚴重心理影響人員,視情況進行安撫和心理危機干預、心理咨詢援助。
4.5.2 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發生后,各級專項和部門預案應按照以下原則,根據災害種類及事態制定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并組織實施,同時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1)開展疏散和安置。制定方案組織人員營救,傷員轉運和治療,受威脅人員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
(2)組織緊急搶險。消除災害危害或隔離、限制相關危險區域,劃定警戒區,防止無關人員靠近或進入。
(3)事態監測和評估。組織災害和氣象信息的收集和監測,評估災害對建(構)筑物、公共基礎設施、城市生命線、重要和人員密集場所、自然環境等方面造成的損失,分析不利氣象條件對救災工作產生的影響。
(4)實施限制和控制。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運輸調配措施,優先保證應急處置和救援需求;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5)保障通信聯絡暢通和道路通暢。組織修復因災害受損的通信設施,恢復與事發區域的通信聯絡,搶修因突發事件中斷的道路,排除相關險情。
(6)保障重要設施運行。搶修被損壞的重要公共基礎設施、交通道路和城市生命線工程,短時間難以恢復的,實施過渡方案,保障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7)保障基本生活。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受災群眾安置點食品安全監測、衛生防疫等工作。
4.5.3 事故災難
事故災難發生后,各級專項和部門預案應按照以下原則,根據事故種類及事態制定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并組織實施,同時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1)開展專業救援和處置。制定方案組織人員營救,傷員轉運和治療;消除、控制、隔離或限制危險源、危險場所或危險區域,切斷危險物質傳播擴散渠道,劃定警戒區,做好救援處置防護和保護。
(2)事態監測和評估。組織事態發展情況的監測,準備事故相關基礎資料,分析評估事故對事發點周邊人員生命健康、建(構)筑物、公共基礎設施、城市生命線、重要和人員密集場所、自然環境等方面造成的損害程度。
(3)實施限制和控制。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4)保障通信聯絡暢通和道路通暢。啟用專用指揮系統和通信裝備,保持事故核心處置區和現場(前線)指揮部的通信聯絡,封閉、管制或疏導有關搶險處置專用線路,優先保證應急處置和救援需求。
(5)保障重要設施運行。搶修因事故損壞的重要公共基礎設施、交通道路和城市生命線工程,實施短期臨時過渡措施,減少對正常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的影響。
(6)保障基本生活。做好臨時轉移安置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
4.5.4 公共衛生事件
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各級專項和部門預案應按照以下原則,根據事件種類和事態制定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并組織實施,同時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1)實施隔離和治療。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對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隔離觀察;根據需要對易感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等;救治因食品安全問題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2)開展封存、銷毀、撲殺和遺體處置。查封、扣押和銷毀問題藥品、疫苗和食品;控制或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滅殺農作物病蟲;妥善處置遇難人員遺體。
(3)進行調查。制定方案組織溯源調查和流行病學等公共衛生調查,迅速查明事件原因和傳播途徑。
(4)實施限制和封閉。限制或者停止可能造成疫情擴散的場所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查封或關閉與食品、藥品、疫苗、野生動物、家禽家畜有關的場所;根據需要劃定疫點、疫區。
(5)保障基本生活。為疫區隔離群眾提供食品、飲用水配送,水、氣、電、暖等基本生活保障;重點關注病人、孕產婦、殘疾人、獨居老人等人群的特殊需求。
4.5.5 社會安全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各級專項和部門預案應按照以下原則,根據事件種類和事態制定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并組織實施,同時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1)矛盾化解。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2)治安秩序維護。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依法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社會面控制。對特定區域內的建(構)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管控,依法打擊編造、傳播不實信息的行為,引導社會輿論,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4)重點場所和人員保護。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戒保衛,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5)加強管控。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6)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 信息發布。
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由履行應對職責的區級專項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的輿情宣傳組負責。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后,區政府或區級應急指揮機構要在事件發生后的第一時間通過區級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原則上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最遲應在24小時內發布,并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必要時,區政府或區級應急指揮機構可以委托各鎮(街道)或相關部門發布信息。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后,事發地鎮(街道)在半個小時內以電話及書面方式報區政府,由區政府負責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并做好輿情宣傳指導工作。法律、法規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息發布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包括授權發布新聞通稿、組織吹風會、新聞發布會和接受媒體采訪等,各鎮(街道)及相關部門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短信等平臺發布信息,具體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履行應對職責的指揮機構及輿情宣傳組做好輿情收集分析和信息發布機制,依法依規發布信息。要加強輿論引導工作,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及時調控管控有害信息。
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圖、文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4.7 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區政府以及區級突發事件專項機構、工作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F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4.8 恢復與重建。
4.8.1 善后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各鎮(街道)或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行業)遭受損失的情況,根據各自職責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按照規定給予撫恤、救助,并提供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對緊急調用、征用有關部門、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對于損失巨大,我區處置有困難的,由區政府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請求予以支持。
4.8.2 恢復與重建
(1)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負總責,較大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總責,一般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區人民政府負總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鎮(街道)及時組織恢復社會秩序;區人民政府及時組織相關部門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并引導群眾廣泛開展生產自救和互助活動。
(2)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需要支持的各鎮(街道)以及區級突發事件專項機構、工作機構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需要市級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區政府提出請求,區級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后組織實施。區政府應當根據損失評估情況和有關規定,組織協調,依法實施費用減免、財政資助等政策扶持。
4.8.3 調查與評估
區人民政府或者區級突發事件專項機構、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并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區人民政府報告。一般突發事件調查評估由區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必要時將調查結果報市政府。較大突發事件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進行。重大及特別重大或造成較大影響的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按照省級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對事件調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內容包括:突發事件應急準備、預案管理、信息報告、指揮協調、專業處置、應急救援、協同聯動、應急保障、安全防護等情況,在總結經驗的同時,提出加強和改進同類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意見建議。
5 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1)加強國家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支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優化布局、強化功能改革,推進其向多災種綜合救援轉變,充分發揮全區救援常備主力軍的作用。
(2)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依托中、省、市、區大型企業或行業救援力量,采取購買服務等形式,重點推動?;?、洪澇、森林火災、地質災害、特種設備、醫療衛生、航空、橋梁、隧道、生態環境、核與輻射等專業救援隊伍建設,隊伍類型要覆蓋區域內主要事故災害和風險種類,同時推動組建通信、供電、供水、交通等保障、搶修類救援隊伍。
(3)加強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加強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規范和培育,建立高效協同的社會應急力量應急救援統一指揮調度機制,確保社會應急力量有序有效參與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要提升社會應急力量專業能力和管理水平,發揮其有益的輔助作用。
(4)健全完善軍地聯勤聯動機制。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逐步建立軍地應急救援聯訓聯戰等合作制度,將駐漢部隊、民兵應急救援隊納入應急救援體系,實現救援隊伍、裝備物資、訓練場地、情報信息等資源共享共用。要突出民兵應急救援隊的針對性訓練,在洪澇災害、森林火災等救援環節,開展專勤訓練。
(6)推進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鶎咏M織機構要充分發揮基層干部、警務人員、醫務人員、保安員、紅十字救護員等具備救援專業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人員的作用,經常性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應急救援保障能力。
(7)加強專家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貫穿應急管理全過程,覆蓋應急救援全領域的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增強突發事件應對的技術支持能力。健全完善專家調用機制,充分發揮專家隊伍特別是一線救援專家的參謀、智囊作用,為各類突發事件應對提供決策咨詢。
5.2 財力保障。
(1)區政府要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應急預案修編、預案管理、預案演練、預案評審、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納入財政預算,各單位要保障本單位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經費。
(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鎮(街道),視情況適當給予支持或申請省、市財政給予支持。
(3)區應急管理部門對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開展績效自評,財政部門按照績效評價計劃要求組織開展財政再評價或第三方績效評價。
(4)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要加強政策引導,為社會資金參與應急體系建設創造條件。
(5)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安排應急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5.3 物資保障。
(1)各級各部門應當根據易發突發事件種類制定物資儲備計劃,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完善重要物資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2)各級各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配送。
(3)鼓勵引導基層組織機構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5.4 科技支撐。
(1)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先進技術在應急管理方面的運用,依靠科技提高應急管理的科學化、專業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鼓勵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展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
(2)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平臺體系。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應用系統;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建立應急指揮平臺,整合各類信息資源,滿足風險防控、預警監測、綜合研判、指揮調度、應急資源管理等方面的運用,打造系統化、扁平化、立體化、智能化的現代應急管理體系。
5.5 其他保障。
(1)醫療衛生保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及時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由紅十字會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
(2)交通運輸保障。交通、交警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裝備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3)治安維護。公安部門負責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維護,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維護社會秩序。
(4)通信保障。廣播電視、移動、聯通、電信、無線電管理等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絡,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5)公共設施保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資的監測和處理。
(6)人員防護。區人民政府制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各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5.6 宣傳與培訓。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通過形式多樣、生動有趣的方式,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安全知識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增強公眾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防災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幼兒園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將應急安全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知識教育,開展應急演練,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
各級各部門要將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相關培訓納入干部教育培訓體系,切實加強基層干部應急處突能力培訓。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5.7 責任與獎懲。
(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考核。
(2)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并可視情給予補助;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對于應對影響廣泛、情況復雜、危害嚴重的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專項表彰。
(3)各級黨委組織部門以及干部人事部門要將干部在完成急難險重任務、應對突發事件中的表現作為評價使用的重要依據。
(4)對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預案管理
6.1 預案編制與審批。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區總體應急預案由區人民政府負責,應急管理部門具體組織編制和修訂,按程序報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議通過后,以區人民政府文件印發,并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專項應急預案由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和修訂,經區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通過后,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報上級相應部門和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編制和修訂,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抄送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基層組織機構應急預案由基層組織或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以編制單位名義印發,并按照有關要求備案。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相關活動組織的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和修訂,報區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抄送區應急管理部門。
報送區人民政府審批的總體預案、專項預案,應提交預案文本、起草修訂說明、風險評估報告、資源調查報告、征求意見情況和專家評審意見等資料。報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時應提交正式印發的預案文本(含電子版)、風險評估報告和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6.2 預案演練。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區級各專項機構、工作機構和各鎮(街道)根據應急預案,組織綜合應急演練和專項應急演練,必要時可以組織跨地區、跨行業的應急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協同處置能力。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常態化應急演練。
基層組織機構也應當結合實際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6.3 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每3年對預案進行評估,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對預案是否需要修訂做出結論,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修訂內容不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響應分級標準等的,修訂程序可適當簡化,相關專項預案修訂內容,可以以專項機構牽頭部門印發,周知有關單位。
7 附 則
7.1 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有關等級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級,“以下”不含本級。
7.2 預案解釋與實施。
(1)本預案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編制和解釋。
(2)各鎮(街道)及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
(3)各鎮(街道)根據本案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綜合應急預案,明確各自職責,落實各項工作任務。
(4)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font>漢臺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漢區政發〔2006〕27號)同時廢止。
8 附件
相關解讀鏈接:區應急管理局解讀《漢中市漢臺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