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漢臺區集體土地(城中村改造)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分局,直屬事業單位:
《漢臺區集體土地(城中村改造)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3日
漢臺區集體土地(城中村改造)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有效保障漢臺區經濟社會發展,切實維護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漢臺區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城中村改造)和棚戶區改造涉及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安置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鎮(街道)具體實施,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將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各鎮(街道)承擔各自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實施主體責任,負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編制和實施等各項具體工作,并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實施拆遷安置。
補償安置是指按照本辦法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過程中,為解決被征收土地農村生產生活,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權利人的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進行拆遷,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合理原則,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 由公安、民政、財政、人社、住建、城管、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對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進行監督。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應當按照土地征收決定,支持和配合開展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協議簽訂、房屋騰空和搬遷等有關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六條 區財政局負責做好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工作經費保障。按照征地拆遷總費用的1.5%給自然資源部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經費;按合同約定給具體實施土地征收工作的鎮(街道)安排一定的征地拆遷協調工作經費。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區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征收土地預公告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八條 自然資源部門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土地現狀調查應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第九條 各鎮(街道)負責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分村(社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相應化解措施和應急預案,做好信訪維穩工作。
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由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和相關鎮(街道)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方案包括征收土地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區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張貼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多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對方案內容有異議的,有關單位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重新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等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結果為準。
第十二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相關鎮(街道)與擬征收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第十三條 由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顚S?。
第十四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自然資源、住建、城管、農業農村、公安、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等部門在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等手續;
(二)辦理房屋買賣、交換、分割、贈與、租賃、抵押、典當等手續;
(三)審批新建、擴建、 改建房屋及其他附屬設施;
(四)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手續;
(五)核發營業執照;
(六)其他按規定應暫停辦理的事項。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載明暫停期限。
被拆遷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準證件(用地的有效證件以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為準,建房的有效證件以住建部門認定為準,農村宅基地的有效證件以鎮(街道)認定為準),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尚未建造或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設,已建造部分計入補償,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 征收實施主體應當加強對征收程序相關證據固定工作,以下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認定相關公告發布的證據:
(一)行政機關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區)、組內張貼公告的書面證明及視聽資料;征收鎮(街道)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鎮(街道)所在地張貼公告的書面證明及視聽資料;
(二)被征地農民出具的證實其被征收土地已張貼公告的證言等證據。征收土地公告有確定期限的,可以認定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征收土地公告沒有確定期限的,可以認定自公告張貼之日起滿10個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
第三章 征收土地補償
第十七條 征收土地補償是指在征收集體土地過程中,向土地所有權人以貨幣形式支付費用的行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統稱征收補償費,其中30%土地補償費、70%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補償及青苗補償費為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第十八條 征收集體土地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和漢臺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漢臺區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確定補償標準。
能源、交通、水利、水電工程等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征收補償費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管線工程,除站點設施用地按征收補償標準補償外,依法取得地下管線用地等土地他項權利的,按造成的實際損失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按照下列標準補償:
(一)征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照水田每畝3000元、旱地每畝1800元補償。
(二)被征收土地的地上構筑物及附屬設施按《地上構筑物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附件3)進行補償。
(三)對整片及零星苗木花卉園林原則上只補償遷移費,確保苗木花卉可移動物品的正常經營,按照農業種植規范要求種植的,遷移費每畝不超過3萬元,種植密度大于農業種植規范要求的,遷移費每畝不超過2萬元;對于確系不可移動的,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第四章 征收土地安置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對象,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安置:
(一)農業生產安置。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可調整出耕地分配給被征收農民使其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的,可以采取農業生產安置,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農業生產集中安置。各鎮(街道)確實無法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意見前提下,由鎮(街道)統一組織,采取農業生產易地集中安置,相應的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交給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被安置戶的生產和生活。
(三)貨幣補償安置。對不具備上述安置條件的,經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安置對象同意,可實行貨幣安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定補償方式,報鎮(街道)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擬安置對象,報鎮(街道)審定,并在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當地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對安置對象提出異議的,由鎮(街道)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應當在征地公告發布后及時支付,確保??顚S?,并實行“組由村管、鎮級監督”的原則,由區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嚴禁截留、挪用。
第五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三條 實施主體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
中心城區內實行房屋置換安置和貨幣補償安置相結合方式安置,按照選擇好的地段、采用好的設計、打造好的配套、建設好的環境的原則建設集中安置區。
中心城區外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安置、統一管理”原則,采取宅基地和貨幣補償相結合方式安置,集中安置區“三通一平”、基礎設施配套等工程費用,標準為8萬元/戶。
拆遷補償采取房屋置換和貨幣安置相結合方式,房屋置換外房屋面積按《房屋重置價格標準》(附件2)補償;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按《房屋補償標準》(附件1)補償;拆遷附屬物、構筑物按照《地上構筑物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附件3)補償。
房屋室內裝飾補償按照《地上構筑物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附件3)執行,協商不成的由房屋評估機構評估后予以貨幣補償。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為符合安置條件村民的,采取房屋置換安置,按照被征收時家庭實際人口每人置換安置60平方米住房。
區政府在被拆遷區域及相鄰區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以附加安置條件方式,用成本鎖定商品房價格,用于被拆遷人的房屋安置。
為了解決房屋置換安置人員失地養老、物業等費用,符合安置條件的,每人給予12萬元的失地養老、物業費等安置補助資金,在規定期限未完成搬遷的不享受安置補助資金。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況人員予以安置:
(一)被拆遷人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沒有享受過拆遷安置。
(二)戶籍暫轉出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羈押人員。
(三)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人為村民,其配偶、子女為城鎮居民,與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居住且無其他住房的(提供主管部門無房產證明),可享受每人60平方米安置住房。12萬元養老、物業等安置補助資金不予補助。
(四)拆遷范圍內的在冊村民戶籍人口以外的他人購買、修建的住宅按照《房屋重置價格標準》(附件2)給予貨幣補償。
(五)拆遷范圍內的在冊村民無住房戶,且無其他房產(提供主管部門無房產證明),可享受每人12萬元安置補助資金。
(六)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為城鎮居民(祖遺戶),其房屋使用土地為農村宅基地的,且宅基地使用權來源合法,按照《房屋重置價格標準》(附件2)給予貨幣補償。住房困難的(提供主管部門無房產證明),可每戶安置100平方米住房,按綜合成本價3500元/平方米的價格結算,超出100平方米以外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七)在拆遷規定限期內被拆遷人合法新增人口(新生兒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可享受60平方米房屋產權置換安置和12萬元失地養老、物業費等安置補助資金。
第二十六條 貨幣補償安置。被拆遷房屋為村民住宅的,放棄應安置的面積按照3500元/平方米補償,并享受每人12萬元安置補助資金。
鼓勵實行貨幣安置,對自愿申請貨幣補償的,可按房屋置換面積,再給予200元/㎡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被拆遷人的拆遷房屋補償面積的確定,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城管、鎮(街道)、村(社區)組,按照相關部門批準手續或土地、房產證載明面積及用途為依據予以確定。
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實施主體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拆遷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以戶為對象選擇安置房屋,選擇安置房屋面積就近上靠,選擇安置房屋總面積超出應安置房屋總面積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遷人向實施主體按綜合成本價3500元/平方米補差,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價補差。選擇安置房屋總面積不足應安置房屋總面積的部分由實施主體按照綜合成本價3500元/平方米向被拆遷人補差。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憑借房屋入住手續及相關資料,到房屋權屬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辦證費用(契稅、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由實施主體承擔。
在辦理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時,被拆遷村民實際產權置換房屋面積超過應置換房屋面積的差額部分,應依法繳納契稅及公共維修基金。
第三十條 集體土地上具有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管、稅務、衛計等部門頒發的相關證件或審批文件的生產經營用房及集體用房按照評估價予以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 房屋拆遷協議簽訂后,自搬遷之日起,符合安置條件的村民,發放過渡費每人300元/月;發放過渡期生活補助費每人220元/月;發放房屋搬遷補助每人500元(每戶不低于1000元)。過渡期不超過36個月。過渡期超過36個月按標準1.5倍發放。
第三十二條 為加快拆遷進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獎勵金額1—2萬元/戶;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搬遷的,不予獎勵。
為實現“拆遷清零”,可以將房屋相連的20戶作為一個連戶組,每村分為若干組,一戶只能在一個組,該組各戶在規定期限內全部搬遷的,每戶再給予3萬元獎勵。
第三十三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等擔保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拆遷公共設施和各種管線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使用人在規定拆遷期限內自行遷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征收中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由漢臺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其非法收入,除按規定退還給被征收單位和個人外,其余全部沒收上繳本級財政;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征地費用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阻撓集體土地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搶占安置房屋,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在征地批文下達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征收時間到期后15日內,由漢臺區人民政府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等事項,及時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漢臺區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可由實施主體制定實施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條 對于特殊建(構)筑物及具有特定價值的標的物補償,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經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項目,仍按原補償安置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由漢臺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附件:1.房屋補償標準
2.房屋重置價格標準
4.林木花卉補償標準
市自然資源局漢臺分局解讀:《漢臺區集體土地(城中村改造)征收拆遷安置補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