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漢臺區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分局,直屬事業單位:
《漢臺區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2日
漢臺區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提升國有資產使用效能,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00號)《陜西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陜財辦發〔2023〕111號)以及《漢中市市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漢政辦發〔2025〕2號)等行政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包括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含政府性債務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分為以下幾種類別:
(一)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形成的流動資產;
(二)房屋和構筑物、車輛、設備、家具和用具、陳列品、圖書和檔案、特種動植物等固定資產;
(三)土地使用權、計算機軟件、專利、信息數據等無形資產;
(四)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基礎設施資產;
(五)糧食、農產品、農業生產物資、能源、礦產品原材料、應急物資等政府儲備物資;
(六)歷史文物、藝術品等文物資源資產;
(七)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資產;
(八)在建工程;
(九)股權、債權等長期投資。
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第六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堅持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政府性債務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評估、資產處置、資產收益、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績效管理、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區財政局是負責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制度,制定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實施辦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
(四)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盤活利用,組織做好閑置資產、低效運轉資產和政府性債務形成資產的管理和處置工作,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五)負責組織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產權登記、資產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六)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抵押等事項的審批;
(七)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等國有資產實施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管理;
(九)研究制定資產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績效管理;
(十)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十一)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并按規定向區政府報告工作。
第九條 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依法依規履行行政事業單位相關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制定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車輛等資產具體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接受區財政局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本行業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本部門國有資產清查、登記、資產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按規定權限審核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配置、處置、產權變動事項;審核出租、出借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
(四)督促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盤活利用,實施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工作;
(六)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
(七)接受區財政局的監督和指導,并按規定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對可直接支配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承擔管理的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二)負責國有資產的購置(建設)、驗收入庫、維修保管和日常盤點等工作;
(三)負責國有資產賬卡管理、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按規定權限負責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工作,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本單位管護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清查、登記、會計核算;
(六)建立健全本單位資產管理考核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績效管理;
(七)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盤活利用,提升國有資產使用效能;
(八)接受主管部門和區財政局的監督和指導,并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區財政局可以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關單位實施。
第十三條 區財政局、各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四條 嚴格落實黨政機關習慣過緊日子要求,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十五條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能通過調劑解決的,或可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采取市場租賃、購買服務等方式成本更低的,原則上也不重新購置。
第十六條 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完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配置;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按其履行職能實際需要,從嚴控制,合理配置。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預算管理、政府采購管理規定和資產配置標準配置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存量資產情況和配置需求,提出擬配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提交資產配置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資產配置重大事項報區政府研究同意后實施;
(二)區財政局結合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狀況、存量資產和績效情況、資產配置標準、財力等,提出資產調劑解決、共享共用、租賃、購置等審批意見;
(三)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區財政局批準的資產配置方式實施資產配置。經區財政局批準的資產購置,按照預算管理的相關要求列入行政事業單位年度預算,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愿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成立臨時機構等需要配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批,遵循調劑優先、節約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則辦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有原始憑證的,按照原始憑證記賬;無原始憑證的,應當依法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值記賬。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和管理崗位責任,對國有資產進行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實相符,確保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維護和管理資產。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有關政策規定范圍內,對低效運轉、閑置、超標準配置以及共享共用等可盤活利用的資產,按照管理權限,通過自用、共享、調劑、出租、處置等多種方式分類有序盤活,提高資產使用效能。
(一)資產盤活利用范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低效運轉、閑置的房屋、土地、車輛、辦公設備家具、大型儀器、軟件等資產,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按照預算管理規定予以管理和盤活;
(二)建立資產盤活情況與新增資產配置預算掛鉤機制,充分結合存量資產使用狀況審核新增資產,優化資產配置,從源頭節約財政資金。對閑置浪費嚴重的部門、單位,財政部門可視情況停止批復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三)各部門要及時匯總本部門資產盤活工作情況,并納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報予以反映,持續推進資產盤活工作;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盤活方式包括:優化在用資產管理,推進資產共享共用,加強資產調劑,實施公物倉管理,開展資產出租或處置,委托專業機構資產集中運營管理等;
(五)行政事業單位要結合日常資產管理情況常態化開展專項清理,重點對房屋、土地、車輛、辦公設備家具、大型儀器等資產使用狀況進行摸底,理清低效、閑置資產并準確標注資產使用狀態,形成待盤活資產清單,逐項研究并有針對性地制定盤活方案,加快盤活利用;
(六)本單位無法盤活的,要及時將待盤活資產信息報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部門資產盤活機制,指導所屬單位通過資產調劑等方式盤活資產,有效推動資產在本部門所屬單位間盤活利用;
(七)對于本部門無法有效盤活的資產,要及時將資產信息反饋財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政策指導,整合行政事業單位待盤活資產信息,建立健全信息發布機制,促進待盤活資產由閑置向在用轉化,打通部門間資產盤活通道;
(八)加強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規范審批程序的基礎上,各部門要加快辦理資產出租、處置事項,相關收入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上繳國庫或納入單位預算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嚴禁借盤活資產名義,對無需處置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或者虛假交易,以變相虛增財政收入。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公物倉管理機制,將低效、閑置、臨時性活動或臨時機構資產、被撤銷單位資產等全部納入公物倉集中管理、調配使用。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應優先從公物倉調劑解決。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財政局審批,其中房屋、土地的出租、出借由區財政局統一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在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同時,不得另行購置、租用同類資產。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不得以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抵押、舉借債務。
第二十九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擔保、抵押的,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必要時召開職代會征求意見,并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財政局審批。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按照規定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行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資產評估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價值評估的過程。其目的是確保資產價值的準確反映,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并為資產處置、配置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三十一條 資產評估范圍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辦理資產評估,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資產轉讓、置換、拍賣;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改制為企業;
(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五)整體或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
(四)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五)資產評估費用明顯高于資產處置收益的報廢資產處置,經單位集體決策后可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應遵循合法、公正、真實原則,以確保評估過程的規范性、結果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 資產處置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五)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而移交的;
(六)無償劃轉、置換、對外捐贈等發生產權變動的;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三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按以下程序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報意見,資產管理崗會同財務、技術崗審核鑒定,經單位內部決策審批程序后,向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并填報相關表格及提供文件,若需評估或鑒定,按國家規定進行;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及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審批;單位按資產處置批準執行處置,若處置價格低于評估價90%,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以下權限予以審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原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房屋和構筑物、土地處置,由區財政局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區財政局辦理審批手續;
(二)行政事業單位5萬元及以上的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由行政事業單位報區財政局審核,并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區財政局辦理審批手續;
(三)跨政府級次處置資產的,由行政事業單位報區財政局審核,并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區財政局辦理審批手續;
(四)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處置,由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審核后,區財政局審批;
(五)其余資產處置事項,由行政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區財政局審批。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準文件或資產處置審批單,是國有資產處置的依據,是辦理產權變動、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處置完畢后應當在當月及時核銷相關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為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區財政局審批后辦理移交或處置,主辦單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處置,并對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章 基礎管理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的購置(建設)、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臺賬,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通過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的資產,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入庫和登記入賬手續。
第四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已交付但未辦理
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按規定及時轉入固定(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政基礎設施各管護單位負責本單位管護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清查、登記、會計核算、養護運營、處置報批、收入收繳、資產報告等工作。管護單位應當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時將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登記入賬,不得形成賬外資產。管護單位應當對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定期盤點、對賬,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涉及資產價值增減變動的,管護單位應當及時調整相關賬目。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管護單位應當按照政府債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對應的債務金額、形式等信息,加強對政府債務形成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
第四十八條 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九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使用以及依法拍賣資產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預算管理和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資產清查工作,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查、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
(二)債權債務與對應資產存在不匹配等問題時;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并隨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審批程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五十二條 推進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政府性債務管理、財務管理融合,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收益管理全流程信息化,實現信息共享和動態監管。
第八章 資產報告和績效管理
第五十三條 區財政局負責起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專項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資產負債總量,相關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機制體制改革等情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編制應當堅持全口徑、全覆蓋,全面、科學反映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對其國有資產狀況定期做出統計報告,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收益等情況做出分析說明,并對資產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納入績效評價范圍,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編制、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人大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專項檢查、考核評價相結合。區審計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區財政局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作為財會監督的重要內容。各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第五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防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行政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區級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一條 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二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上級規定執行,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區財政局(區國資辦)負責實施解釋。此前區級印發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