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
通 告
漢區政通字〔2024〕3號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陜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漢中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結合漢臺區實際,特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漢臺區除漢王鎮以外,其余鎮(街道)均為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
(二)漢王鎮下列重點部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政府機構;
2.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
3.旅館、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4.車站、機動車停車場;
5.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
6.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其外部安全距離以內(一般為200米內);
7.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8.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漢臺區漢王鎮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限制燃放區域內允許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節等特殊時段可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全區域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人群密集場所及禁燃區域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內的樓道、陽臺、窗口、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四)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其監護人或者親屬應當陪同、指導。
三、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煙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的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教體、民政、衛健、文旅等相關行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煙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村組、物業服務以及其他組織應當落實本轄區和本單位煙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組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負責開展煙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的宣傳、教育活動。
五、確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
六、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并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