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等相關要求,為確保全區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開展,促進全區嚴格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文公開屬性認定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在發文稿紙設立“公開方式”欄,認定其公開屬性,公開屬性分別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第三條 在公文認定公開屬性前,負責公文制作的部門應當對公文類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涉及其他關聯行政機關的,應與其進行溝通確認。
第四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范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文書。包括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意見等。
第五條 公文公開屬性的認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或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公文,應確定為“主動公開”;除“主動公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應確定為“依申請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應確定為“不予公開”。
(二)轉發類公文,應根據所轉發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轉發公文的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所轉發公文沒有確定公開屬性的,原則上應重新確定其公開屬性。
(三)聯合發文,兩個及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文件,由牽頭制作單位負責認定其公開屬性,聯合制作單位有提供公開審查意見的義務。
第六條 按照“誰起草、誰認定、誰辦理”原則,在公文擬制過程中同步確定公文公開屬性標識。公文擬制部門應對擬發公文公開屬性標識進行認定把關。其中,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文件,在上報代擬稿時由起草部門確定其公開屬性,未標識公開屬性的或標識為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未說明理由的公文,應退回公文起草部門重新辦理。
第七條 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和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類政府信息的公開審核管理,可參照本制度確定公開屬性。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