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嶺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是南北氣候的分界線,素有“國家中央公園”之稱。
《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于2019年9月27日經陜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的范圍分別作出規定。
1、核心保護區
秦嶺范圍下列區域,除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應當劃為核心保護區:
(一)海拔2000米以上區域,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1000米以內、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
(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世界遺產;
(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四)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中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棲息地與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集中連片,需要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區域。
2、重點保護區
秦嶺范圍下列區域,除核心保護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應當劃為重點保護區:
(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間的區域;
(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一般控制區,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三)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公園的重要功能區,植物園、水利風景區;
(四)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野生植物原生環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國有天然林分布區,重要濕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庫、天然湖泊;
(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3、一般保護區
秦嶺范圍內除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保護區。
秦嶺范圍內禁止行為
核心保護區不得進行與生態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重點保護區不得進行與其保護功能不相符的開發建設活動。一般保護區生產、生活和建設活動,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
植被保護
禁止在封山育林、禁牧區內進行下列行為:
(一)開墾、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剝皮、挖根及其他毀林行為;
(三)放養牛、羊等食草動物;
(四)損壞、擅自移動界樁、圍欄和標牌;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禁止采伐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林木,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但因科學研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搶險救災需要采伐的除外。
水資源保護
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水電站。核心保護區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電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拆除,恢復生態;重點保護區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電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評估整治標準及處置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復生態。
在秦嶺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禁止圍河(湖)造田,違規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設置旅游、漁業設施;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影響行洪安全的行為。
生物多樣性保護
在秦嶺范圍內,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一)非法獵捕、殺害、采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破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地、保護地及其環境;
(二)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棲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環境的農藥;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獵捕其他野生動物;
(四)損壞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五)非法引進、放歸外來物種,隨意放生野生動物;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開發建設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采石,禁止在秦嶺主梁以北的秦嶺范圍內開山采石。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和現有采石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對產生的尾礦應當按照尾礦庫設計要求排放堆存,尾礦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在線監測系統。尾礦庫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閉庫,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交通設施建設應當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對建設周期長、生態環境影響大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環境監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調整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要求,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劃定城鎮開發邊界。
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禁止房地產開發。
進行各類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在秦嶺范圍內依法批準的旅游景區開展生態旅游、建設旅游項目,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旅游景區規劃,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旅游景區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報批準其設立的人民政府審定后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