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了解,當事人張某因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隨意將建筑垃圾傾倒在付林路。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告知其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影響和危害,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規定。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依法對當事人張某作出行政處罰。當事人已深刻認識到自身的錯誤,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并及時清理了其在付林路邊傾倒的建筑垃圾。
在此,老君城市管理部門呼吁廣大企業、市民自覺遵守城市管理相關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如在日常生活中產生建筑垃圾應交由具備建筑垃圾處置資質的單位,將建筑垃圾清運到合法建筑垃圾消納場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