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檢查 事項 |
檢查依據 |
檢查標準 |
檢查頻次上限 |
專項檢查計劃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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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森林資源的保護、修復、利用、更新等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等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九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林業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相關機構或者設置專職、兼職人員承擔林業相關工作。 |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二)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來源非法的林木以及從事破壞森林資源活動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 (四)查封與破壞森林資源活動有關的場所。 |
2次/年或隨機抽查 |
“雙隨機、一公開”抽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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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 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對生產經營者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立卷、歸檔,實行動態監督管理。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六)開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情況。 (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制度執行情況。 (八)生產經營的林木種子質量情況。 |
2次/年或隨機抽查 |
“雙隨機、一公開”抽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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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自然保護地的監督檢查 |
《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 禁止擅自在國家級自然公園內從事采礦、房地產、開發區、高爾夫球場、風力光伏電場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禁止違規侵占國家級自然公園,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等污染生態環境的行為(節選)。 第十九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范圍內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節選)。第二十五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依據規劃確定旅游區域、線路和游客容量,完善配套服務設施,有序開展自然體驗、科普教育、觀光游覽、休閑健身等活動。 國家級自然公園內的危險地段和不對公眾開放的區域、線路,應當設置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識,嚴禁任何單位、個人進入相關的區域、線路開展旅游活動。禁止刻劃、涂污、亂扔垃圾等不文明旅游行為,禁止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吸煙。 鼓勵國家級自然公園通過網上預約、限時分流等方式,科學、有效疏導游客。嚴禁超過國家級自然公園規劃確定的游客容量接待游客。 |
不違反《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五條規定所列事項。 |
月內不超六次 |
每周一次開展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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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活動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進行規范和監督管理。 |
是否依法依規辦理人工馴養繁殖許可證或進行備案管理 |
1次/年 |
“雙隨機一公開”抽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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