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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市場監管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梳理表


序號 檢查事項 檢查依據 檢查標準 檢查頻次上限 專項檢查 計劃 備注
1 對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一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2 對涉嫌廣告違法行為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資料;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六)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3 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年修正)
    
第六十九條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三)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五)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措施。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兩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4 對涉嫌電子商務違法行為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主席令第7號)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5 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7年修訂)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陜西省標準化條例》(2014年公布)
    
第三十九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要求其提供與調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二)查閱、復制有關標準化活動的文件、合同、業務函電等資料,通過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收集有關證據材料;
    (三)進入有關場所和產品存放地進行檢查;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妨礙和干擾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活動。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6 對藥品經營、藥品使用單位的藥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修訂)
    
第九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藥品使用單位使用藥品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高風險的藥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應當采取告誡、約談、限期整改以及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措施,并及時公布檢查處理結果。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明文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達標 3次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7 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中疫苗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主席令第30號)
    第七十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疫苗研制、生產、流通和預防接種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等依法履行義務。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疫苗研制、生產、儲存、運輸以及預防接種中的疫苗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對免疫規劃制度的實施、預防接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疫苗研制、生產、流通等活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
達標 3次 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8 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經營、使用、儲存、運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
    
第五十七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達標 3次 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9 對醫療器械的經營活動以及使用環節的醫療器械質量加強監督檢查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
    第六十九條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醫療器械的研制、生產、經營活動以及使用環節的醫療器械質量加強監督檢查,并對下列事項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是否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二)質量管理體系是否保持有效運行;
    (三)生產經營條件是否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時,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對為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活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
    第七十條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有下列職權:
 ?。ㄒ唬┻M入現場實施檢查、抽取樣品;
 ?。ǘ┎殚?、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ㄈ┎榉?、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違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醫療器械的工具、設備;
 ?。ㄋ模┎榉膺`反本條例規定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監督檢查予以配合,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不得隱瞞、拒絕、阻撓。
達標 3次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10 對化妝品生產經營進行監督檢查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27號)
    
第四十六條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化妝品生產經營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化妝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妝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以及有證據證明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11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達標 3次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12 對乳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
    第四十七條 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依據各自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驗報告等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以及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
    (五)查封涉嫌違法從事乳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達標 3次 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13 對食品等產品安全的檢查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第十五條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兩年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至少進行一次覆蓋全部檢查要點的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特殊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為C級、D級的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為D級的食品經營者以及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通過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等發現問題線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飛行檢查,對特殊食品、高風險大宗消費食品生產企業和大型食品經營企業等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實施體系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一)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等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被檢查單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工具和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達標 3次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14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事故責任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達標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開展 /
15 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16 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h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達標 2次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17 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主席令第4號)
    第五十七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ǘ└鶕e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ㄈτ凶C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ㄋ模α魅胧袌龅倪_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ㄎ澹`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修訂)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達標 3次 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18 對價格活動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主席令第92號)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達標 2次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專項檢查
19 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
20 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檢查     《直銷管理條例》(國2017年修訂)
    
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
    (二)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
    (五)檢查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證、直銷員證等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實施查封、扣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達標 2次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專項檢查
21 對涉嫌傳銷行為的檢查     《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第444號)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
    (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并經批準。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后立即報告并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
22 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23 對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行為的監督檢查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18年修訂)
    第十三條 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
24 對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查處涉嫌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行為的監督檢查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22號)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查處涉嫌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
25 對涉嫌特殊標志侵權案件的調查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2號)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特殊標志侵權案件,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
    (二)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
    (三)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四)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
26 對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生產列入目錄產品單位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活動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屬于違反本條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也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
27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
    
第六條第三項、第七項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
28 對棉花質量監督檢查     《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
    
第二十條 棉花質量監督機構在實施棉花質量監督檢查過程中,根據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經營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棉花經營單位的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經營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與棉花經營有關的合同、單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四)對涉嫌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棉花以及專門用于生產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設備、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
29 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39號)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檢驗檢測機構、委托人等有關單位及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或者驗證相關檢驗檢測活動;
    (三)查閱、復制有關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從事檢驗檢測活動,并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
30 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
   
《陜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條 依法取得計量監督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在計量監督執法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當事人、證人和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二)進入生產、經營場地和產品、商品存放地檢查,并可以依法抽取樣品;
    (三)查閱、復印與被監督的計量活動有關的支票、發票、賬冊、合同、憑證、文件、業務函電等資料;
    (四)使用錄音、拍攝及其他合法技術手段提取證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31 對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0年修訂)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7號 2022年修訂)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
32
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
    
第十四條第一款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第三款 抽查結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7號)
    
第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確定的檢查名單,對其登記企業進行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管中發現或者根據舉報發現企業公示信息可能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也可以對企業進行檢查。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檢查。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后,對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達標 2次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33 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達標 2次 專項檢查
34 對市場主體的登記備案事項、公示信息情況等進行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
    第六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對市場主體的登記備案事項、公示信息情況等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必要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咨詢等相關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達標 2次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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