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5日,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汪某某非法狩獵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汪某某在林區居住多年,其明知林區野生動物種類多、活動范圍廣、國家禁止在林區安裝獵夾、獵套等捕獵工具捕獵野生動物。2023年12月,汪某某在屬于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的山林中自制并安裝了國家禁止使用的捕獵工具吊腳套(獵套)兩個,致兩只野生小麂死亡。汪某某將野生小麂死體帶回家藏匿,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鑒定,小麂為國家保護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價值3000元/只,汪某某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價值為6000元。公訴機關以非法狩獵罪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汪某某刑事責任;判令其就非法狩獵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6000元。
庭審中,被告人汪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并真誠悔罪,愿意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本案將擇期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