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街派出所接到報警稱,轄區一居民小區煤氣罐發生起火,需要處置。接到報警后,民警及消防救援人員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處置,抵達后發現現場無任何火情。隨后民警立即開展調查,找到謊報警情違法行為人李某(男,42歲,城固縣人)。經調查,李某當日醉酒在某店消費后,與店家發生糾紛,隨后撥打報警電話,謊報火警警情。

李某的違法行為,不僅占用了消防救援資源,而且可能導致真正遭遇火災等緊急情況的群眾無法得到及時救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分局依法對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
警方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謊報火警的;(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五)阻礙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